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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万余元!某医药公司违规生产、销售医用外科口罩被罚款!
 [打印]添加时间:2022-03-2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13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都在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奋力抗击疫情。口罩在特殊时期作为防护用品,是隔断疫情病毒感染最直接、最有效的防护工具,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日
 
  鼓楼法院审结一起
 
  涉无证生产医用外科口罩被处罚的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被执行人无证经营,多渠道购进口罩本体、包装袋等生产原料,聘请临时工人加工生产,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被查处后不及时缴纳罚款,最终,鼓楼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7.7272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晋江市某医药公司在销售口罩过程中发现市场上口罩供不应求且供货不足。为了谋求利润,该医药公司在未取得医用口罩生产资质以及设备的情况下,通过从湖北某公司购入口罩本体,从广东某工厂订购包装全塑袋、合格证等部件,再聘请临时工人在晋江市租用的仓库中进行包装封口、加工生产医用外科口罩(灭菌级),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经过调查取证及价格评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医药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用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医用外科口罩128.14万片,货值13.8474万元。
 
  2021年5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医药公司罚款人民币193.8636万元整。并在催告无果后向鼓楼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7.7272万元。
 
  法院裁定
 
  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晋江市某医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中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387.727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准予执行。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指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01
 
  作为生产者
 
  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医疗器械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不断强化的市场监管下,生产经营者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并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以及加工场所,切勿因小失大,在受到了惩罚之后才后悔莫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极为严厉,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引起重视,认真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02
 
  作为销售者
 
  要清楚自己是否有出售相关医疗防疫产品的资质并区分防疫物品的性质,已经有出售行为的,及时停止出售。如果出售的是普通防护口罩,要了解清楚货物来源、质量,不能以“医用口罩”“外科手术口罩”等描述进行宣传,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03
 
  作为生产者
 
  在购买防疫医疗物资时尽量通过正规的门店进行购买活动,如确需向个人购买,要查清货源渠道,要求对方提供口罩的相关标准、权利证书,厂商的资质证明材料,避免购买到伪劣产品。若不慎购买到伪劣产品时,要及时保存证据,如对方的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以便进行维权,必要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公安部门报警寻求警方帮助。这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全民行动
 
  是一场齐心协力的人民战争
 
  让我们严于律己、遵纪守法
 
  众志成城、静待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