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用机制来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的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因此,以抗菌(药理性)、抵制炎症因子产生、促进组织再生等为主要作用的产品,不能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产品具有上述药理学作用但只是起辅助作用,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如果产品仅被人体吸收,而不发挥药理学作用,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不被人体吸收,也不发挥药理学使用,则按照第一类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从预期用途来看,若产品是用于慢性创面(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或体内创面护理,具有润滑防粘连、组织填充支撑等作用的医用敷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仅用于缓解皮肤浅表(真皮及以下)小擦伤、浅Ⅱ度烧烫伤,且组分不被人体吸收、不发挥药理学作用,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仅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从使用时限来看,医疗器械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可分为三种: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属于暂时使用,时间在24小时及以上、30天以内的属于短期使用,使用时间在30天及以上的属于长期使用。若产品作用于皮肤/腔道(口)部位,且在人体的连续使用时间为暂时或短期,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暂时或短期用于其他部位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长期使用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